河北发生惨案,女子偷情被当场抓奸,丈夫用刀砍死情夫后服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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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男子小辉(化名)为确定他的妻子小雅(化名)与王某的奸情,联系弟弟郝某去捉奸,当发现小雅和王某在一起后,便对王某进行了殴打,随后小辉用菜刀砍割王某的脖子,导致王某当场死亡,事后,小辉服药自杀身亡。2021年12月11日,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郝某,汉族,河北省邢台县城计头乡,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郝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辉为确定他的妻子小雅与王某的奸情,打电话联系他弟弟郝某,在10月6日晚上10点左右,他们二人来到邢台县路罗镇小雅租住屋处,踹开门后进入卧室内。发现王某也在那里之后,小辉、郝某开始对王某进行殴打。

小雅赤身阻拦小辉殴打王某,郝某对此过程进行了录像,然后停止了对王某的殴打,后来小辉两次想要拿白醋瓶子,继续殴打王某,都被郝某阻止。后来小辉拿一把菜刀砍割王某的脖子,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小雅跑到路罗派出所报警,郝某追赶小雅到派出所,并拨打了路罗医院的急救电话。小辉案发后逃跑,10月10日在家中服用农药百草枯不治身亡。

另查明,王某的家人与郝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郝某赔偿他们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王某家人出具了谅解书,对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郝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郝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郝某不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郝某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他曾有制止小辉的行为。郝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后果。郝某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小雅说道,王某是干打井工作的,4月份左右在打井的时候认识的,后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她是9月10日为了接送孩子上学,在路罗镇某某村租的房子,平时孩子上学时一直在这住,有时王某也在这里和她住。10月6日大概晚上10点的时候,她听到外面有人踹门,后来王某就进到她睡觉的屋里,刚走到她床边时,她看见小辉和郝某就将门踹开,也进到了她睡觉的屋里。

当时王某应该不是穿着秋裤,就是只穿着内裤,上身没有穿衣服,因为小辉他们来之前,她和王某发生了一次男女关系,发生完关系之后,她和王某还说了一会话,然后王某就到客厅坐着了,坐了没有多长时间,小辉和郝某就踹门进来了。后来小辉和郝某就开始打王某,她也没有注意到,他们是怎么将王某弄倒在地上的,将王某弄倒在地上后,他们两个人就开始用脚踹王某。

后来她也没顾上穿衣服就去拦他们,并说别打了,过了一会他们才停手,停手之后王某在屋西边墙上靠坐着,并说头疼,她就赶紧穿好衣服,坐在床上抱着孩子。中间小辉出去了一下,当小辉进屋的时候,她也没有注意,当她扭头看的时候,看见王某脖子处的血往外喷。

小辉正从王某处往她这边走,当去扭回来头的时候,小辉拿了一个东西,他也没有看清是什么,到她的脖子处划了一下,后来郝某就拦住他了。后来她趁机抱着孩子往外跑了。

郝某被捕后供述,10月6日晚上8点前后,他在邢台市高开区他打工的板厂,接到他哥哥小辉打来的电话,小辉在电话里告诉他,就在今天晚上,在路罗镇后街,他嫂子小雅的租房处,有个成年男人跟小雅在一起,小辉就在路罗,同时在电话里还告诉他,让他赶到路罗,让他来的目的,就是确认小雅是否跟成年男人在一起,若小雅真的跟一个成年男人在一起,就教训一下。

他接到小辉电话后,叫来一辆出租车去路罗镇。晚上10点前后,小辉见到他就对他说,小雅租房处可能有成年男子。小辉当时就要踹门进去看看,小辉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还对他说如果发现有成年男子,他就要教训一下那个男人,让他照顾好小雅还有他侄子。

后来他发现小辉手里拿着一个玻璃瓶子,他就告诉小辉不要冲动,可以进去打人但是不能杀人,小辉听他劝告后,就把玻璃瓶子放在地上。后来,小辉就用脚踹开了门,小辉先进入小雅等人的休息房间,他后进去时,见到王某坐在地上,正对着他,上身赤裸、下半身只穿着内裤,小辉背对着他,一边骂一边打王某。

当时他见到小雅身上没穿衣服,就坐在床边,他小侄子就站在床上,当时他特别生气,就上前用脚踹了王某的腿部以及后臀部。小辉打王某的时候,小雅还上前用身体护着王某,他用手机录了一段视频,显示小雅赤身裸体护着王某。后来小辉就没有再打王某,小雅就站起来穿起衣服。

他让小雅给她家里人打电话,让她家里人过来,小辉因为小雅的父母,在电话里说不管小雅出轨的事,就又用拳头打了王某。后来小辉看见床头柜上,放着一个玻璃瓶子,他感觉小辉拿起玻璃瓶子,看样子是要继续打王某,他就上前从小辉手里,将玻璃瓶子夺了过来。他前后两次从小辉手里夺下了玻璃瓶子,小辉没有用玻璃瓶子伤人。

在他第二次从小辉手里夺下玻璃瓶子,并将玻璃瓶子放到床头柜后,他看到小辉用右手,朝着王某脖子处,做了一个由下向上划的动作,他没有注意到小辉手持什么锐器,后来他看见王某脖子右侧向外喷血。小雅就抱着孩子往外跑,小辉就想追出去,他怕小辉继续伤人,就拦住了小辉。他追出去时,看见孩子在路边,就抱着孩子去追小雅,一直到路罗派出所门口,他先后拨打了路罗医院电话及120急救,让他们过来救人。

小雅在路罗派出所呼救后,民警就赶赴杀人现场,他就跟着小雅和他侄子,赶到路罗医院急诊处救治。当时他用脚踹了王某的腿部和臀部几下,他没有持锐器伤到王某。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郝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郝某明知小辉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仍随小辉一同前往,主观方面,郝某有伙同小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郝某与小辉共同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虽然郝某两次制止了小辉持物殴打被害人,但没有有效制止小辉,进一步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郝某应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他的相应责任。

郝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帮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郝某在案发后赶到派出所,后来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同小辉妻子小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可酌情对郝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与郝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郝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郝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参考邢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郝某适用缓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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