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对林彪、江青集团判决

鲸鱼办公网 https://logohe.com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罪大恶极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对10名被告,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审理。

经过2个月零5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

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后,各地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案犯也陆续分别进行了审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