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强奸时嘲笑男子太小没感觉,被打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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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结束了?压根没感觉,这么小还好意思强奸我!”

相信任何一个男生听了这样一句话都会觉得很羞耻,本案里的主人公郑某也不例外,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郑某为何会被这么“侮辱”?

本案的另一个主人公小丽今年38岁,一直在酒吧上班,但是很快因为年龄变大被老板嫌弃,被辞退后的小丽心情非常差,于是就约了几个姐妹一起在大排档喝酒聊天。

那一天,几个人一喝就喝到了两点多,觉得差不多了就收拾收拾各回各家了。

小丽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刚刑满释放没多久的郑某盯上了,此前,郑某因为盗窃罪入狱,那天刚好是他出狱的第十天,由于身上实在没钱了,想要重操旧业搞点钱,这不刚好,小丽就出现在了他眼前。

很快,郑某就走到小丽面前对她进行了抢劫,拿走了钱财、手机、项链等等贵重物品,本来想的搞点钱就走掉,但是一看小丽长得还不错,于是心生歹念,想要强奸小丽。

于是,他又把小丽拽到旁边已经被拆迁了的房子,不顾小丽的反对,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就在小丽还在思考该如何脱身的时候,郑某没几分钟就完事了。

看到这一幕,本来就有点喝醉了的小丽,胆子也大了起来,嘲讽道:

“你这是金针菇?怎么一点感觉都没有就结束了?还以为你多厉害呢!就这几分钟的本事还好意思强奸我?”

此话一出,是把郑某彻底激怒了,郑某一气之下对小丽是又打又骂,后来还是路人发现后报警,警察来了才停下来。

事后,经司法鉴定,小丽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真是一个魔幻的案情,一时间都不知道该怎么表达看完后的心情了,这里面涉及到了非常多的法律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郑某构成几个罪?

首先,郑某抢劫小丽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被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所以,在本案中,及时后面郑某被抓没能够实际使用抢劫来的钱财也是构成抢劫罪的。

其次,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为郑某伤害小丽已经达到了轻伤二级,因此郑某同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他还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在本案中,郑某强行与小丽发生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

2、郑某构成累犯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郑某在上一次盗窃罪服刑完毕后的短期时间内再一次实施抢劫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所以构成一般累犯。

那么,如果是累犯又会被怎么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构成累犯还有三点与其他普通罪犯不一样的点: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者对累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郑某构成累犯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3、小丽说的话是否构成侮辱罪?

先说一下答案,不构成。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以从刑法条文中明确看出,要构成侮辱罪是要“公然贬损”,通俗点就是说,要当着其他很多人的面说,但是本案的情况显然是不属于“公然贬损”这一情况的。

因此小丽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可能有人要问,郑某犯了这么多罪最后会怎么处罚,当然是数罪并罚了。

该怎么形容这样一个之前已经犯了罪还不知悔改在犯罪路上越走越远的人,什么好处都没捞着就算了还“收获”了一生都忘不掉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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